时间:2022-07-13 12:00:02来源:法律常识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重庆高级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拟同意你院第一种建议,即行政单位征用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以后,被征收土地里的原农村百姓对房子仍拥有使用权,房子所在城市已被列入规划区的,理应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赔偿安装。
此复。
附:
重庆高级法院有关张瑞要求撤消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局勒令
其房屋拆除拿出土地资源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5年1月5日[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
最高法院:
医院审理的张瑞要求撤消重庆市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勒令其房屋拆除拿出土地资源行政决定请示报告-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科学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土地时其地面上房子那时候未作赔偿安装,现动迁应按哪种规范对住宅和商业用房开展赔偿产生不同意见,现向该院请示报告。
一、案子的来历和案件审理通过
张瑞要求撤消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局(下称沙区国土资源局)勒令其房屋拆除拿出土地资源行政决定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于2004年1月7日做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保持了沙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决定。张瑞不服气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此案的相关适用法律难题向我院明确提出请示报告,我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科学研究,确定汇报该院请示报告。
二、案情的客观事实和两方被告方异议的聚焦点
(一)案件事实
张瑞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群众,1984午张瑞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用地上建造了住宅,用以定居并依次运营餐馆、宾馆。1993年4月5日,沙区国土资源局在张瑞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标明其房子占地面积为居住用地,但该局填发送给张瑞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注明张瑞的住房占地面积类型系商业服务、住房,用地面积为182平米。同一年4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规划联合会填发送给张瑞的沙字第14682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其房子类型为:商业服务282.47平米,住房170平米。1994年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4)309号审批,允许征用土地童家桥及马房湾村所有土地资源204580平米,将马房湾村630名部员“农转非”。1996年12月,张瑞变为了城乡居民户籍,但仍以其所建房子从业个体经营者,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动。2002年6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374号文件审批,允许将杨梨路土地的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出交给重庆市宏坤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做为居民小区土地,张瑞的住房在该企业的商业用地范围之内,张瑞规定该企业给予商铺安装其普通住宅.彼此未达成共识。2003年6月25日,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并且于隔日送到张瑞。其具体内容是: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要求,对张瑞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厅),总建筑面积为40㎡;并对房子中普通住宅一部分,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按重设价格计算赔偿费后,房屋建筑归国家所有,拆迁损失赔偿按所拆迁设备折旧基金净值的15-20%测算。同一年6月30日,沙区国土资源局做出沙土地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告之张瑞:并对不予签署拆迁安置协议的个人行为,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做出限期拆除房子拿出土地资源的行政决定;在该局做出宣布行政决定前,其有权利申请办理听证会:赵始建7月1日接到《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办理听证会。7月4日,沙区国土资源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张瑞接到该确定后,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8月25日做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沙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决定给予保持。张瑞仍不服气,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沙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