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5:05:04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夏剑雨 记者 顾元森)10月19日上午,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一名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离开现场,但最后被法院认定构成肇事逃逸,这是怎么回事呢?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韩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行驶到江苏省盱眙344国道路段时,与一辆三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及乘车人孙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坐在半挂车上的韩某父亲提出由自己顶包,韩某默许了。随后韩某父亲拨打电话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韩某未向警察表明身份,在警察将韩某父亲带离现场后,韩某也离开了,并在之后毁掉自己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次日,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韩某案发后未离开事故现场,他默许其父亲为其顶包,这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理由是肇事逃逸的字面含义应是逃离现场;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合议庭经过评议,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韩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理由如下:《交通肇事解释》第3条规定,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另外,关于“逃跑”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逃跑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不过,刑法逃逸中的“逃跑”不是一个事实性的空间概念,而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其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除了逃离事故现场外,刑法逃逸中的“逃跑”还包含下列情形:①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再从医院逃跑;②行为人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擅自离开医院;③行为人藏匿在事故现场附近;④行为人在事故现场或医院但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⑤行为人让他人顶包。另外,事发后韩某的一系列行为足以表明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理,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法院认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韩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