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劳动合同书除前述規定的常备条文外,公司单位与员工可以承诺实习期、学习培训、传统商业机密、填补商业保险和待遇等别的事宜。这一要求确定了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条文。
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条文是被告方彼此经商议获得一致意见并列入合同文本的內容。以上要求所涉及到的实习期、学习培训、传统商业机密、填补商业保险和待遇等即是承诺条文。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合同书彼此被告方除对必不可少条文商议达成一致建议外,假如觉得必须,还可将实习期、学习培训、传统商业机密、填补商业保险和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文本。这种內容是合同书双方彼此自行商议明确的,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不一样领域、不一样公司单位、不一样岗位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决策了劳动合同书的此项条文也是有一定的差别。对这些独特职位的特殊情况,公司单位和员工可以在商议获得一致意见的根基上,做为承诺条文进行要求。
公司单位和员工在商议承诺条文时,要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可违背最新法律法规对承诺事宜的要求,不然,所订立的条文即是失效条文,不可以产生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