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劳动者从业人员)

时间:2022-04-09 16:00:01来源:法律常识

除开一般条文以外,一些劳动合同书还应具有独特法律规定必不可少条文。例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公司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理应将工作中环节中将会造成的职业危害(包含职业中毒)伤害及不良影响、防护措施和福利待遇等属实告之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不可瞒报或是蒙骗。员工在已订劳动合同书期内因岗位或工作职责变动,从业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书中未告之的存有职业危害(包含职业中毒)伤害的操作中,公司单位理应按照前述要求,向员工执行属实告之的责任,并商议变动原劳动合同书有关条文。公司单位违背前2款要求的,员工有权利回绝做存有职业中毒的工作,公司单位不能因而单方消除或是停止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又如《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运营企业与从业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理应注明相关确保从业者劳作安全性、避免职业病的事宜,及其依规为从业者申请办理工伤事故社保的事宜。生产运营企业不能以其他方式与从业者签订协议书,免去或缓解其对从业者因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死伤依规应负责的义务。违反规定签订这类协议书的,该协议失效,对生产运营企业的负责人、本人运营的投资者处2多万元10万余元以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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