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协商不缴社保违反法律规定吗(社会保险劳动者养老保险)

时间:2022-04-13 15:00:06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叙述]

  某一从业计算机技术开发设计的外商独资企业企业,高薪职位聘请了一位博士研究生大学毕业生张某,出任副总。那时候,企业老总在提到薪资待遇时,对赵博士研究生说:“股东会让你定的薪资为一万两千元。但是,丑话说起在前面,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往往薪水定得这样高,是由于除开薪水之外,再没别的员工福利了。比如说治疗费费用报销、养老服务等问题都得自已处理,企业不负责。”听了老总一席话,赵博士研究生内心筹算开:“这一企业让我的薪水确实是够多的,可便是未来万一得了哪些重病,或是年纪大了怎么办呢?”但他明心见性又一想:“刚刚30几岁,一般也不会有哪些重病,对于如何养老,如今考虑到还为时过早。还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性价比高。”

  工作中之后,赵博士研究生为了更好地消除自身的顾虑,每月从薪水中取出一千元,向车险公司投进去一份社会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个企业工作中,倒也感觉安稳多了。

  好多个月后,因为赵博士研究生与老总在企业的运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造成了矛盾,被老总炒了“大鱿鱼”。赵博士研究生不服气,彼此因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研究生与此同时又提到了企业未为他交纳养老金的问题,他觉得,这也是侵害他合法权利的个人行为。但公司老总诉讼时效抗辩道:“不给你交纳社会养老保险,是事前跟你讲好的。你如果不同意,那时候可以不干什么。你即然做了,就表明我们的合同早已达到,你如今没有权利后悔。再讲,你不是自身早已向车险公司投进去社会养老保险了没有?”

  [经典案例] 企业是不是有权利不以赵博士研究生交纳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确保员工退休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而创建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社保的一种。劳动合同法中要求:“国家发展社保工作,创建社会保障制度,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使员工在年迈等情形下得到协助和赔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类社保,有别于车险公司的金融互联网,关键差别取决于:(1)前面一种是在与公司单位产生劳务关系时,员工应拥有的支配权,但后面一种却并不是;(2)前面一种是强制的,即公司和员工需要依规参与,而后面是非强制性的,即是不是参与,彻底凭公司或员工自行。因此,赵博士研究生自身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可以替代社保中的社会养老保险。

  此案中,能不能由于赵博士研究生当时默认允许企业不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就可以免去企业的义务了呢?不可以。由于劳动合同法第72条中要求:“公司单位和员工需要依规参与社保,交纳社会保险金。”这表明,参与社保、交纳社会保险金不仅是用人公司的责任,也是员工的责任。它是用人公司和员工的相互责任。针对员工的支配权,员工当然可以舍弃,可是针对责任,就务必执行,他没有权利舍弃。因而,即使员工不愿参与社保也是不可以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得出,该投资者企业以高薪职位来替代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它不仅应当依规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还应当与此同时交纳下岗、大病医保等政府部门要求的社保。仅有那样,才可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利,并免遭因违反规定而提供的封禁。

  [法律法规]

  1 劳动合同法中要求:“国家发展社保工作,创建社会保障制度,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使员工在年迈等情形下得到协助和赔偿。”

  2劳动合同法第72条中要求:“公司单位和员工需要依规参与社保,交纳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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