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张某追刚到费县某公司工作中,彼此沒有签订合同。做了不上十几天,张某在工作上悲剧跌伤,住院花去5000多元化。康复之后,张某寻找企业规定评定工伤事故,并赔付医疗费用。但企业责任人却表明,她们查看了公司人事备案和出勤率纪录,均沒有张某的相关资料,王某和企业不会有劳务关系,因而回绝赔付。迫不得已,张某向当地的仲载联合会提起诉讼申请办理,要求确定自身和企业相互之间的劳务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规定彼此给予相应直接证据。张某向仲裁委给予了企业统一派发的工作服装、杯子和日历。
仲裁委觉得,《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要求:“公司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合同,评定彼此存有劳务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据:(一)薪水支付凭证或纪录(员工工资派发花名册表格)、交纳各种社会保险金的纪录;(二)公司单位向员工派发的“工作牌”、“服务项目证”等可以证实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三)员工填好的公司单位招工招聘“申请表”、“报名表”等招收纪录;(四)考勤表;(五)别的员工的证词等。”此案中,张某虽沒有公司单位下发的工作牌、服务项目证,但取出了企业发的工作服装、杯子、日历等这种产考的直接证据。由此,仲裁委最后依规确定张某系该企业员工,彼此已产生事实劳动关系。贾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