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5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职工由于接纳企业员工培训而与公司签署工作年限协议书,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期限是公司防范意识的主要方式。当职工合同到期而工作年限没满时,公司可以规定职工续签合同。但员工对合同书內容提出质疑,彼此不能达成一致,应该怎么办?
案件介绍:
陈先生与某生产制造企业签署了历时3年的劳动合同书,任该企业技术总监。履行合同接近1年里,企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产品研发中某种技术性的运用,派陈先生接纳应用技术的学习培训。因此,彼此签署了学习培训和工作年限协约:企业注资派陈先生出国留学接纳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约50万余元,陈先生学习培训回家后为企业服务10年,不然应按未服务项目期限赔付培训费用。陈先生学习培训完成后回公司工作中,迅速合同书将要到期。间距陈先生的工作年限也有很多年,公司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书,彼此对新合同书开展商议。
协商中,陈先生表明自身担负了至关重要的技术研发工作中,规定晋升和涨薪。企业则觉得产品研发工作成效并未明确,无法达到其规定,因而期待陈先生仍提高工作能力,并表明待新产品研发取得成功后再予考虑到。彼此各执一端,以至无法续期劳动合同书。企业觉得陈先生的工作年限并未完毕,下发通知规定陈先生再次工作中。陈先生则觉得彼此不可以就续签合同达成共识,原合同书就应到期停止,原劳动合同书到期后离开企业。彼此因此产生异议。
实例分析:怎样看待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
本案中,彼此异议聚焦点是:员工在沒有所有执行完承诺的工作年限但又续签合同不了,能否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工作合同约定的时间期满,那麼劳动合同书即行停止。工作年限是员工因接纳公司单位给与的独特工资待遇而服务承诺务必为公司单位服务项目的限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劳动合同书被告方可以对由公司单位注资招收、学习培训或是给予别的独特工资待遇的员工的工作年限作出承诺。”《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要求,“员工违背工作年限承诺的,理应承当合同违约责任。”这说明:公司单位在注资学习培训员工的条件下与员工作出的工作年限承诺,对员工造成法律法规约束。
2个限期不一致该怎么办?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劳动合同书被告方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要求,承诺的服务项目限期长而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到期公司单位需要员工再次执行工作年限的,彼此被告方理应续签劳动合同书,对工作年限的执行方法彼此有承诺的,从其约定。”以上要求说明,当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项目限期不一致且服务项目限期长而劳动合同期限时,公司单位在合同期限期满规定员工再次执行工作年限的,彼此被告方理应续签劳动合同书。这一要求事实上也表示了即使在服务项目期内,被告方也应签订合同以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没法商议续签劳动合同书该怎么办?
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要求:“劳动合同书到期后,公司单位再次给予岗位规定员工再次执行工作年限的,彼此被告方理应续签劳动合同书。因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标准不可以达成一致的,彼此被告方应按原劳动合同书明确的标准再次执行。再次执行期内,公司单位不给予岗位,视作其舍弃对剩下工作年限的规定,劳务关系停止。”以上要求说明,彼此被告方因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标准不可以达成一致的,彼此被告方应依照原劳动合同书明确的标准再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