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7:31:03来源:法律常识
一员工,2000年10月,进到企业,签订了历时2年劳动合同书。2002年9月30日,合同期满后,再次在该单位工作9月,可是期内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于2003年8月,欲解雇此职工,依照国家劳动法,请问一下,她能获得是多少赔偿费?是不是依照企业参加工作时间2年10月,付款3月月工资的赔偿费呢?
回应:
职工被公司辞退到底应该得到是多少经济补偿金一直是众多人力资源部和员工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这时候究竟应该考虑是多少状况,来最后得到职工的赔偿呢?文中就得实例作个详细的表述:
一、经济补偿一部分
职工被公司辞退,在劳动合同法上有归属于企业消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书。尽管wUzZel是归属于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现象,但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应该有经济补偿,其原因劳动合同法苑网以前讲论描述,需要了解者可以查看更多合同期满没续期继续工作是什么关系?。
依据一九九四年劳社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要求,“经工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应依据员工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从wUzZel描述里可获知,她在该单位共工作了2年10月,假如依据劳社部的这个要求,应当给与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假如wUzZel是由上海所管得话,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参加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估算。”那样的话wUzZel就能获得3个月的薪水作为补偿。
二、怎么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资
就上海市的现象而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对于此事作出了详尽要求:“……薪资收入按员工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收入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收益小于当地员工最低工资规定的,按当地员工最低工资规定测算。”假如该员工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没满十二个月的,仅测算所有工作月份的平均收入就可以。